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辖终字第255号

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峰药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云峰药业有限公司,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峰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爱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根。

上诉人上海云峰药业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1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云峰药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有多份合同。2011年、2012年的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公司所在地。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2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争议在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即浦江县。被上诉人系基于上述合同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少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敏

代理

审判员  徐菁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