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峰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爱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根。
上诉人上海云峰药业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1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云峰药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有多份合同。2011年、2012年的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公司所在地。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2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争议在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即浦江县。被上诉人系基于上述合同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少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敏
代理
审判员 徐菁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