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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222号

蒋某甲、王某等与俞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蒋某甲,王某,蒋某乙,俞某,蒋维刚,蒋某庚,杨某,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乙。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为康、施敏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某。委托代理人蒋维刚。委托代理人蒋某庚。原审第三人蒋某庚。原审第三人杨某。原审第三人蒋某丙。法定代理人蒋某庚。原审第三人蒋某丁。法定代理人蒋某庚。原审第三人蒋维刚。原审第三人蒋某戊。法定代理人蒋某甲。

上诉人蒋某甲、王某、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俞某、原审第三人蒋某庚、杨某、蒋某丙、蒋某丁、蒋维刚、蒋某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2)杭富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某甲、王某、蒋某乙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某甲、王某、蒋某乙撤回上诉的申请,未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蒋某甲、王某、蒋某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蒋某甲、王某、蒋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建明

代理

审判员  饶端洁

代理

审判员  余江中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圣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