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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溪商初字第380号

李×与叶甲、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叶甲,叶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溪商初字第380号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叶甲。

被告:叶乙。

原告李×与被告叶甲、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尚文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叶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起诉称:被告叶甲、叶乙系夫妻关系。被告叶甲因资金周转所需分别于2010年8月4日、2010年9月8日、2010年9月16日向原告李×借款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共计1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张为据。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李×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叶甲、叶乙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条三份,用以证明被告叶甲分别于2010年8月4日、2010年9月8日、2010年9月16日向原告李×借款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共计180000元的事实。

被告叶甲答辩称:被告叶甲、叶乙系夫妻关系。被告叶甲向原告借款180000元是实,但系被告叶甲赌博所用,被告叶乙毫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甲至少支付过利息六、七万,本金180000元分文未还,现被告无力偿还,本金180000元愿意分月还清。被告叶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叶乙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叶乙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李×提供的证据1,2,被告叶甲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有权机关依法出具,本院予以认定,能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所要证明的对象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能够证明被告叶甲向原告李×借款180000元的相关事实。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叶甲、叶乙系夫妻关系。被告叶甲分别于2010年8月4日、2010年9月8日、2010年9月16日向原告李×借款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共计1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份,均未约定借款期限。该款被告至今分未还。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过借款利息,被告叶甲亦自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叶甲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主体适格,内容合法,而原告已按约提供借款,故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亦应按约履行。原、被告双方虽口头约定过利息,但现原告起诉仅主张借款本金,为法律所允许。鉴于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经催告不还,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催告后利息。根据本案实际,应将起诉之日视为合同履行之日,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叶甲、叶乙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被告叶甲辩称被告叶乙对上述债务毫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叶甲、叶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2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叶甲、叶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尚文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张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