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52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晓明与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和解。被执行人刘建明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主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红
审判员 习学军
审判员 方宝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邓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