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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309号

傅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傅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309号

原告:傅某。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傅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傅某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密锜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邝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