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1511号

李成庆与王法东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成庆,王法东,张传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庆。被执行人王法东。被执行人张传��。李成庆诉王法东、张传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9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