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无刑初字第0023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5月11日被无为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黄小俊,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乙,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不识字,无业。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5日被无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方华、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决定对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香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黄小俊、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方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自2013年3月28日以来在无城二中“北京美发”店旁边门面房开设赌场,提供老虎机五台,捕鱼机一台作为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2013年4月12日16时30分许,无为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接报警称,无城二中“北京美发”店旁边游戏机室内有老虎机,民警出警至现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为阻止出警民警查获赌博机和赌资,用菜刀威胁要砍伤民警,在抢夺赌资过程中致民警卢旻面部受伤,李某乙将赌资抢回,执法无法进行。后在民警和众人劝阻下,两人同意到无为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接受调查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200元,并主动将赌博机送到公安机关销毁,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已被无为县公安局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病历、领条、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光碟一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菜刀相威胁,阻碍公安民警执法,并致一名民警面部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自愿认罪,且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业平
审判员 冯 静
审判员 施丽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郁 芳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