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442号牟维洪诉徐涛、石少霞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377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涛、石少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牟维洪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涛、石少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牟维洪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红艳
审判员 王东升
审判员 赵党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