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10号原告甘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洋,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以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甘某某自愿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