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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甘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10号原告甘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洋,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以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甘某某自愿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