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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059号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延和、赵延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延和,赵延民,朱开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059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延和。被执行人赵延民。被执行人朱开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审结。该案(2013)乐唐督字第9号民事支付令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30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乐唐督字第9号民事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马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