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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871号

高某某与段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段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68年7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段某某,男,成年,村民。被告田某某,女,成年,村民,系段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段某某、田某某下落不明,而原告高某某未按期交纳公告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严继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一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