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68年7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段某某,男,成年,村民。被告田某某,女,成年,村民,系段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段某某、田某某下落不明,而原告高某某未按期交纳公告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严继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一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