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304号
原告:杭州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连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
被告:颜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饲料有限公司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