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1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现代二街**号***房。因本案于2013年7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清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行至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186.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赔偿了损坏交通设施的费用人民币3089.0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结案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警情单、被告人黄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广州市交通设施损坏赔偿修复确认书、被告人黄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案发现场照片、进行呼气式测试照片、送检血样照片,被告人黄某提供的损坏交通设施赔偿费收据、门诊病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广州正营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拖车作业单,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168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穗华价估(海)(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穗华价估(海)(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明细表,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黄某已赔偿损坏交通设施的相关费用,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邹世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慧超周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