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法执恢字第58号

郭旌旗、吴丽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旌旗,吴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法执恢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郭旌旗,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无职业,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吴丽,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精密机械制造公司职工,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旌旗与被执行人吴丽离婚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本案在抵扣吴丽申请执行郭旌旗刑附民一案后,以39071.23元了结;

二、执行费1030元,由吴丽自愿负担;

三、其他无争执。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至此本案已全部和解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7)雨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过伟国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