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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683号

何春辉与李语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春辉,李语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683号原告何春辉。被告李语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辉诉被告李语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春辉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杨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