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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民一终字第949号

郭金亮诉赵权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金亮,赵权海,宋铁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民一终字第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亮,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郭永丰,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出生,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沙庄村二区郭家胡同*号,系上诉人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权海,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委托代理人刘体河,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铁壮,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石景山苹果园二区。委托代理人杨诩,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金亮与被上诉人赵权海、宋铁壮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广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郭金亮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张良健

审判员 梁志斌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于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