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093号
原告: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热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朝阳,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达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白鹤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立芳,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达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15元,减半收取1907.50元,由原告慈溪市永恒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翁 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蔡燕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