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穗海法执字第2425号

黄振文与黄少龙其他合同纠纷2012执242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振文,黄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穗海法执字第2425号申请执行人黄振文,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黄少龙,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黄少龙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聚德南路利和街6号901房的房屋产权【原查封案号(2011)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504-1号】;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代理

审判员 周  旭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浩枫(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