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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497号

王宗涛申请执行周晋东、马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宗涛,周晋东,马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王宗涛,女,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周晋东,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马顺刚,男,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晋东、马顺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晋东、马顺刚所有的银行存款29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旭晖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