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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457号

原告张联强诉被告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联强,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457号原告张联强,男,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系宝鸡市安吉达货运信息部业主。住址金台区新维村15栋。委托代理人侯红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赵平,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继胜,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联强诉被告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联强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联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4元减半收取4442元,由原告张联强承担。

审判员  刘宝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严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