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04号
原告:张会琼。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东海路16号。主任:夏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琼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办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会琼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宋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