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胡丽丽。被执行人胡立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丽丽与被执行人胡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忠执行员 李师茂执行员 张 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蔡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