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新执裁字第004号申请执行人苏喜强。被执行人贾云锋,又名贾云峰。本院依据(2006)新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贾云峰与杨遂玲系夫妻关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冻结了杨遂玲银行存款155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贾云锋的妻子杨遂玲银行存款80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王新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高建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