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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执裁字第004号

苏喜强与贾云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喜强,贾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新执裁字第004号申请执行人苏喜强。被执行人贾云锋,又名贾云峰。本院依据(2006)新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贾云峰与杨遂玲系夫妻关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冻结了杨遂玲银行存款155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贾云锋的妻子杨遂玲银行存款80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王新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高建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