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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金初字第0052号

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大华、焦世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8-03-27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大华,焦世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金初字第0052号原告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企业代码69871589-1。法定代表人张庆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峰,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大华,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焦世遵,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华、焦世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秋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梦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