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金初字第0052号原告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企业代码69871589-1。法定代表人张庆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峰,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大华,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焦世遵,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华、焦世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秋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梦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