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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791号

苏天庆与桑俊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天庆,桑俊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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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791号原告苏天庆,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桑俊锋,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天庆与被告桑俊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天庆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桑俊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天庆撤回对被告桑俊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苏天庆负担。

审 判 长  侯 轶

人民陪审员  胡永丽

人民陪审员  申丽春二〇一三��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