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791号原告苏天庆,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桑俊锋,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天庆与被告桑俊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天庆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桑俊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天庆撤回对被告桑俊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苏天庆负担。
审 判 长 侯 轶
人民陪审员 胡永丽
人民陪审员 申丽春二〇一三��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