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守盛。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守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京。
上诉人蒋守盛、邹敏、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晓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蒋守盛、邹敏、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蒋守盛、邹敏、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判员应倩
审判员金莹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张 青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