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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160号

王晓京与蒋守盛、邹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蒋守盛;邹敏;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王晓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守盛。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守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京。

上诉人蒋守盛、邹敏、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晓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蒋守盛、邹敏、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蒋守盛、邹敏、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判员应倩

审判员金莹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张     青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