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涡民二初字第00041号

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吉标、黄太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吉标,黄太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二初字第00041号

原告: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金超,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鹤霖,该社职工。

被告:孙吉标,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黄太东,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吉标、黄太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张丽丽

审判员 庞媛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显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