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二初字第00041号
原告: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金超,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鹤霖,该社职工。
被告:孙吉标,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黄太东,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吉标、黄太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张丽丽
审判员 庞媛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显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