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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2427号

俞培兰、胡关妙与胡关妙、朱香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培兰,胡关妙,朱香兰,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427号

原告:俞培兰。

委托代理人:翁月红。

委托代理人:何心畅。

被告:胡关妙。

被告:朱香兰。

被告: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其恩。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培兰与被告胡关妙、朱香兰、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培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50元,由原告俞培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应晓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高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