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427号
原告:俞培兰。
委托代理人:翁月红。
委托代理人:何心畅。
被告:胡关妙。
被告:朱香兰。
被告: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其恩。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培兰与被告胡关妙、朱香兰、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培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50元,由原告俞培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应晓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高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