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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祁民初字第103号

郝秉宝与罗旭日、魏延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秉宝,罗旭日,魏延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祁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郝秉宝,成年。被告罗旭日,成年。被告魏延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秉宝与被告罗旭日、魏延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秉宝于2013年9月9日以正与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2.5元,专递费80元共计682.5元,由原告乔立财承担。

审判员  温学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段俊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