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垱初字第943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任小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聂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赖怒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