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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初字3931号

葛×与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葛×,忻×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3931号原告葛×,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被告忻×,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葛×与被告忻×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忻×住所地为“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故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田江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