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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667-1号

申请执行人王福海与被执行人任建朋、李伟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福海,任建朋,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海,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建朋,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伟,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海与被执行人任建朋、李伟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05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00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绍光

审判员  唐广周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