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海,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建朋,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伟,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海与被执行人任建朋、李伟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05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00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绍光
审判员 唐广周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