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本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谢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邹佰明。被告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程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谢岗分公司、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燕
代理
审判员 梁雪云
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谭志江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