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新保字第13号申请人唐太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790。委托代理人周志荣,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惠州市易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光明。
申请人唐太华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易美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太华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为500000元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一批(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潘伟雄
审判员 谢运生
审判员 钟新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