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芝商催字第23号
申请人:烟台市枫叶冶金设备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号院内***号。
法定代表人:叶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红平。申请人烟台市枫叶冶金设备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800053/92403344,出票人为烟台百思特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市工业炉厂、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付款行为招商银行烟台幸福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市枫叶冶金设备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海 涛
审 判 员 顾 磊
代理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