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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267号

胡林挺与应雄心、鲍南冰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林挺,应雄心,鲍南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林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雄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南冰。

上诉人胡林挺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商初字第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胡林挺上诉称,两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武义县,武义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武义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应雄心、鲍南冰的户籍所在地为永康市。上诉人胡林挺称两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武义县,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冯少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敏

代理

审判员  徐菁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