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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537号

石宝君与王修坤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宝君,王修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石宝君。被执行人王修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宝君与被执行人王修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商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健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正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