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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192号之一

公苗苗、季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公苗苗,季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公苗苗,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季德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苗苗与被执行人季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