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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商初字第1098号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何骏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9-01-0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何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098号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云湖大厦。委托代理人唐亮,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本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骏,男,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何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见习

书记员  张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