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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957号

汤林诉刘林、朱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林,刘林,朱万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957号原告汤林,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廷万。被告刘林,居民。被告朱万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林诉被告刘林、朱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林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汤林负担。

审判员  徐一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顾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