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957号原告汤林,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廷万。被告刘林,居民。被告朱万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林诉被告刘林、朱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林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汤林负担。
审判员 徐一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顾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