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上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纪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元花。
上诉人缪上卯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缪上卯上诉称,本案《商位资格转让协议》不是合同,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位资格转让协议》属于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在义乌市。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少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敏
代理
审判员 徐菁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