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张飞龙,女。原告任荣贵,男。被告李朝伟,男。被告高元会,女。被告高庆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龙、任荣贵与被告李朝伟、高元会、高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龙、任荣贵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飞龙、任荣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龙、任荣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张飞龙、任荣贵负担。
审判员 张瑞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程 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