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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81号

原告付某林诉被告李某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付*林,李*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付*林,男,土家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晓,男,汉族,1993年9月9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原告付某林诉被告李某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林、被告李*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2日,何志芳给原告打电话叫原告去白石镇创思托儿所取钱,但原告没有想到的是,当原告赶到托儿所后被何志芳及其叫来的同伙围住,被告李*晓将原告用刀砍伤,然后逃离现场。原告受伤后在高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因原告无力支付医药费被迫出院。为治伤原告花去医药费2万多元,二次医疗费还需7000元左右。综上所述,被告无视法律规定,故意伤害原告的身体造成轻伤,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伤害罪,而且事后没有给原告支付医药费,故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因被告的犯罪行为已给原告的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故被告应当依法赔偿。为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4790元(含二次医药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900元,误工费6300元,合计共434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1.起诉书1份,证明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到刑事起诉;2.出院记录2份、住院诊断证明书1份、出院证明书1分、住院收费收据1张、费用明细清单4张,证明被告致原告受伤,住院花费医药费的情况。经质证后,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没有异议。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没有异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做如下认证:对于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被告对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2日,被告李*晓因女朋友何志芳被原告讨债而心生不满,伙同另三名男子手持砍刀、警棍等工具,在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社区创思幼儿园侧将原告围住,被告李*晓用刀砍原告致其轻伤。原告受伤后在高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1月6日),花费医疗费27790元。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术后一年左右适时拆除内固定,费用约5000元-7000元。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和被告一起围住他的另三名男子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用刀砍伤原告,导致原告的身体受到损害,构成轻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确认原告因受伤而产生的损失为:1.医疗费33790元(已产生医疗费27790元+本院酌定拆除内固定费用6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天×16天),原告请求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800元(50元/天×16天),原告请求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误工费,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情况,应按照佛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月予以计算,为4628.7元〔1310元/月÷30天×(16天+30天/月×3)〕,原告请求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计4001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0018.7元给原告付*林;

二、驳回原告付*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伍跃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区君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