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734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忠辉。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
被告:王红飞。
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红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澍淼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张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