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王治国,男。委托代理人杨艳丰,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永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杨艳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因下肢瘫痪常年卧床未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腊月份典礼同居,1994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生育两子,长子王某乙于1995年2月5日出生,现已成年,次子王某丙于2004年4月12日出生。因原、被告典礼草率,感情基础较差,又因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两个孩子的出生也未使二人关系得到改善。2009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原告因对婚姻失去信心,曾服用安眠药失足从二楼摔下,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不管不问,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决定出院后就与被告离婚,但被告突患急性脊髓炎,因其病情严重,原告只好暂时放下离婚念头,全力照顾被告。在四处求医并花去大量医疗费后被告仍未康复,最终下肢瘫痪。随后,原告将家中存款63000元交予被告,自己到安阳打工补贴家用,可被告不但不体谅原告还对原告乱发脾气,致使原告身心憔悴,现二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1、原、被告离婚;2、原告请求抚养次子王某丙,抚养费自理;3、依法分割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结婚已将近二十年,并且共同生育两个孩子,婚后原告一直任劳任怨,对被告家人也一直都很好,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只是在被告生病后才产生了离婚的念头,二人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已经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就是有矛盾也是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这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苦心经营的婚姻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被告恳求原告,望其看在多年的夫妻感情和一双儿女的情份上,能回心转意,回家共同生活。另,被告患病后,原告就是其精神支柱,而且,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如今,被告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正需要作为妻子的原告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又加之,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在,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生育有两子,长子王某乙于1995年2月5日出生,现已成年,次子王某丙于2004年4月12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被告王某甲于2009年3月18日至2009年4月9日因患急性脊髓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告下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一直卧床至今。期间,原、被告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原告在外打工时也不断回家看望被告。另查明,2010年1月28日由安阳县残疾人联合会为被告王某甲颁发残疾人证,认定其为一级残疾。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王某甲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王某乙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王某丙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被告王某甲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出院介绍信和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将近二十年,且婚后分别于1995年和2004年生育二子,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较为稳固。自2009年,特别是在被告患病瘫痪在床以来,双方因生活琐事等原因开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之间沟通减少,并导致二人夫妻感情出现了一定的裂痕,但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之间积累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双方之间的矛盾并未致使二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另,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和生活困难发生矛盾时,夫妻二人应本着相互沟通理解、相互体谅、相互扶持的原则,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分歧,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同心同力共建爱巢,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被告王某甲如今下肢瘫痪常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此时作为妻子的原告有义务和责任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丈夫以支撑,维护家庭的完整与和谐。而现在原告诉求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虽经法院多次调解,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致使调解未果,但对此原告又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关证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岳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成芳
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