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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0358号

孟平悦与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当事人
孟平悦,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商初字第0358号原告孟平悦,居民。委托代理人杜珉珉,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富安镇南街105号。法定代表人卢克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永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孟平悦与被告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富安茧丝绸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于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平悦及其委托代理人杜珉珉、被告富安茧丝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永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平悦诉称,原告为被告的股东、董事,个人持有118.6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361%。2012年4月26日,被告董事会通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继续聘任卢克松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黄天舒、卢鸿、何良芝、王音毓、杨银华为公司副总经理,黄天舒任公司财务总监,拟聘任何晓宇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上人员的任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2年5月16日,被告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两项议案。原告认为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没有通知全体股东参加表决,仅有部分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审议,而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是关于公司经营层人事制度的议案,是事关公司经营决策的重大事项,事关每一位股东切身权益,每一位股东均有参加表决的权利。依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依法撤销2012年5月16日富安茧丝绸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富安茧丝绸公司辩称,被告2012年5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法的规定,已经通知了公司所有的股东,除两名股东因病请假外,其他股东均参加了会议,并以92.3917%的股权形成了决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富安茧丝绸公司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468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经过多次流转,至2010年3月28日股权结构为:1、江苏丝绸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63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5%;2、卢克松个人持有1551.42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3.15%;3、周庆荣个人持有118.6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361%;4、孟平悦个人持有118.6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361%;5、周克均个人持有118.6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361%;6、何良芝个人持有118.6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361%;7、何晓宇个人持有118.6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361%;8、王音毓个人持有63.99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3675%;9、卢鸿个人持有63.99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3675%;10、杨银华个人持有63.99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3675%;11、王海林个人持有42.666万股,占股本总额的0.9117%;12、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持有662.4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4.1553%。2012年4月26日,被告富安茧丝绸公司发出《关于召开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定于2012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内容为审议关于公司经营层人事制度的议案。2012年5月16日,被告富安茧丝绸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10名股东参加,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前部为:……应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2名,股东周庆荣、周克均因病请假,实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公司94.9278%的股权。公司高管及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会议经表决,92.3917%的股权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1、公司经营层人员的退休原则上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继续留用的,由股东大会重新聘用。2、卢克松同志虽已过退休年龄,但鉴于其在茧丝绸行业的影响力和对公司发展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对卢克松同志予以继续聘任。被告富安茧丝绸公司工会主席崔恒山代表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参会,除原告孟平悦外,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在决议上签字。同日,被告富安茧丝绸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形成了决议。因原告孟平悦对股东大会决议有异议,并在60日内向本院起诉,本院多次协调未果,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另查明,被告富安茧丝绸公司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工会持股范围是公司的监事、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关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包括:1、公司增减股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合并、分立、终止或清算;4、修改公司章程;5、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由股东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庭审中,原告孟平悦认为:1、被告通知参加的股东人数与实际被告的股东人数不符,被告的实际股东人数70余人,而参加股东大会的人数仅9人,不符合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其形成的决议是不合法的。2、关于工会股,由于工会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因此,对于工会股的股权权利应当由全体工会会员行使,关于崔恒山代表全体工会会员行使权利,没有相应的委派手续,而且在工会组织法中没有工会主席当然的享有代表全体工会会员行使权利的职权,因此,2012年5月16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述事实,有原告孟平悦提交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被告富安茧丝绸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双方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富安茧丝绸公司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前15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章程所列各股东,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为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该决议有效。原告孟平悦要求撤销2012年5月16日富安茧丝绸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平悦要求撤销被告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5月16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孟平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 俊

审  判  员 杨为民人民 陪 审员 程维芸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代) 常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