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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终字第1201号

朱忠彬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耀光,李丕燕,朱忠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终字第1201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耀光,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大姚人,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刘建之父。委托代理人孙永华,姚安县弥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丕燕,女,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刘建之母。原审被告人朱忠彬,男,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2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县看守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忠彬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耀光、李丕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2)怒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耀光、李丕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朱忠彬在外打工过程中,得知其同居女友花波妹与刘建(被害人,殁年22岁)有染,随后又怀有身孕,遂决定回来找花波妹。2012年7月7日朱忠彬从乌鲁木齐回到六库,当晚10时许包了一辆出租车到达古登乡佑雅村花波妹家。在花波妹家中与被害人刘建发生口角,在相互拉扯过程中,朱忠彬用途中购买的黑色单刃弹簧跳刀捅了刘建腹部一刀,见刘建倒地后,便逃离现场。刘建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建系腹部开放性损伤致腹腔动脉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2012年7月8日,民警在六库镇三利宾馆将朱忠彬抓获。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朱忠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依法没收。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耀光、李丕燕提出上诉,要求判处朱忠彬死刑。并要求增加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400710元。委托代理人以同样理由提出代理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7日,原审被告人朱忠彬因其同居女友花波妹与刘建有染怀孕一事,在泸水县古登乡佑雅村花波妹家与刘建发生拉扯,朱忠彬用黑色单刃弹簧跳刀捅了刘建腹部一刀,致刘建因抢救无效死亡。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2年7月8日2时许,泸水县古登乡佑雅村人花波妹打电话到古登边防派出所报案称,四川扒(朱忠彬)把刘建捅死在我家。同日5时50分,民警在泸水县六库镇三利宾馆203房间,将朱忠彬抓获。2.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现场位于泸水县古登乡佑雅村双苦底组24号花波妹家。朱忠彬指认了作案现场,并供述捅刘建的刀子逃跑时掉在路上,根据其指认在地里提取刀子一把。3.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通知书,证实刘建的创口致伤工具为锐器,系腹部开放性损伤致腹腔动脉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4.婚姻登记证明两份,证实花波妹与朱忠彬、被害人刘建均未办理结婚登记。5.证人花某某的证言,我与朱忠彬是“夫妻关系”(实为同居)。2012年1月1日跟刘建是结婚,没有办结婚证。7月8日零时许,由于我肚子疼,刘建走在我前面从卧室出来上厕所,刘健开门走到门口,朱忠彬站在门口,接着就看见刘健倒在客厅门口。捅完后他在院子里站起,过了五分钟后就走了,手里还拿着匕首。后我叫醒弟弟花某某,并组织人抢救刘建到秤杆卫生院,医生检查后发现刘建已死亡。6.花某某的证言,2012年7月8日零时许,姐姐花某某到我住处把我叫醒,说刘建被朱忠彬用刀子捅死了。我走到堂屋门口时见刘建倒在堂屋门前的走道上,我与花波妹拉开刘健的衣服时,见他右侧腹部肠子外漏,就把他送到秤杆乡医院。医生说刘建已经死了。7.被告人朱忠彬的供述,2011年7、8月份,花某某提出与我分手,但还保持联系。去年过完年后,我与她通话中得知她怀上那个楚雄人的孩子,后就不接我的电话了。2012年6月29日我从乌鲁木齐市回到四川老家,在那儿买了一把黑色的单刃弹簧跳刀带在身上用于削水果吃。7月7日早上到六库,当日22时许,我到花某某家时他们已经睡了。我敲了一下窗子,后花某某开门出来,我见她挺着大肚子,就说把那个男的叫出来。于是花某某进去叫人,过了几分钟,那个男子出来,他问我你想整那样我就用右手打了他肩膀一下,他也抓了我右肩膀一下,之后我就从裤包里拿出一把黑色的单刃弹簧跳刀捅了他腹部一刀,他就倒在地上。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朱忠彬无视国家法律,因感情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朱忠彬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耀光、李丕燕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原判对被告人朱忠彬量刑过轻,要求判处死刑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附带民事判决并无不当。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增加赔偿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附带民事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凤朝

代理

审判员  张 导

代理

审判员  席占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