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房俊清,男,汉族,农民。被告胡占海,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房俊清诉被告胡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房俊清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房俊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房俊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房俊清50元,其余由房俊清负担。
审判员 何 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柴秀青 来自
原告房俊清诉被告胡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房俊清,男,汉族,农民。被告胡占海,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房俊清诉被告胡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房俊清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房俊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房俊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房俊清50元,其余由房俊清负担。
审判员 何 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