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270号原告霍丽丽。原告王晓莉。被告马建萍。被告李宏。被告姜允星。被告徐瑞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丽丽、王晓莉与被告马建萍、李宏、姜允星、徐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丽丽、王晓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丽丽、王晓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0元,减半收取90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宽卓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