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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980号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80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9月1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甲承担。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