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80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9月1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甲承担。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晓燕 关注公众号“”